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63号)要求,石槽村煤矿组织对“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石槽村煤矿及选煤厂新建工程”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现已委托众旺达(宁夏)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石槽村煤矿及选煤厂新建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并组织专家完成后评价报告审查工作。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后,应当依法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接受社会监督”要求。依照后评价管理办法要求,现对《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石槽村煤矿及选煤厂新建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全文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具体依法公开内容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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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石槽村煤矿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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